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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二)
发布时间:2017-04-14 09:54        浏览次数:52        返回列表
 3 电子交易参与方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 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 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 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

  d) 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 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 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 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 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 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 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 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 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 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 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 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 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 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 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 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 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 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 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 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 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 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 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 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 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目的和职能;

  b) 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 注册资本;

  d) 营业期限;

  e) 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 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 基本业务规则;

  h)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 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 章程修改程序;

  k) 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 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 电子交易的模式;

  c) 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 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 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 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 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 交易商管理办法;

  i) 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 交货管理制度;

  k) 交易结算制度;

  l) 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 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 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 仓单管理办法;

  p) 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 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 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 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 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3.3 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交易,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 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 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 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 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 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 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 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标题: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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