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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四)
发布时间:2017-04-14 09:55        浏览次数:41        返回列表
 4 电子交易业务程序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归竟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响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 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4.2 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雨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 合同的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 买、卖方的名称;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包装方式:

  f) 检验标准和方式;

  g) 交货时间;

  h) 价款;

  i) 结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 违约责任;

  l) 解决争议的方法;

  m) 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4.2.2 要约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 承诺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 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 货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4.3.2 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 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4.3.4 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同志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 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 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 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时间。

4.4.3 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 电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 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西医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 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8月2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标题: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四)
网址:http://qq3478864412.kuqiw.cn/news/itemid-1758071.shtml